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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 | “共享”变“独享”,顺手牵“车”获罪!

发布时间:2025-09-24

共享单车的普及,为短途出行人解决了“最后一公里”的难题,让日常通勤、买菜逛街变得轻松高效。可总有人动 “歪心思”,把共享单车占为己有,成为私人代步工具。近日,镇海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件,李某某等四人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大型石化企业,由于厂区内不允许车辆进入,走路耗时久又费力,看着路边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,四人合计后用皮卡车装运三辆单车至公司,撬锁、拆标、喷漆、加装私人锁具,妄图将共享单车变成私人专车。最终,李某某等四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不仅没省钱,还留下了违法记录,悔不当初。

法律小贴士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“白小鹭”检察官:共享单车是方便大众的公共资源,不是可以随意侵占的“私产”,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公司。生活中,像“给共享单车加私锁”、“撬锁后长期占用”、“藏匿车辆供自己使用” 等行为,看似是“图方便”、“占小便宜”,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。每一个共享单车使用者都应遵守规则、共同维护 “随扫随骑、用完即停”的良好秩序。只有人人守法,才能让公共服务真正惠及每一个人,让出行更便捷、更安心。